为守护蓝天净土、保障公共安全,秸秆禁烧政策已成为生态保护的重要举措。但仍有部分群众心存侥幸,认为偷偷焚烧无人知晓,只想图省事“一烧了之”,殊不知这种行为不仅污染环境,还涉嫌违法,将面临严厉处罚。当前正值秸秆焚烧管控的关键时期,下面将通过崇左市近日查处的一起露天焚烧秸秆案件,带大家读懂秸秆禁烧背后的法律红线。
【典型案例】
2025年12月1日,崇左市秸秆禁烧智能化监控平台研判江南渠显布瞒出现火情,工作人员通过“蓝天卫士”实时调取巡查画面,显示江州区220千伏金马变电站附近一处地块存在秸秆焚烧现象。江州区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组织扑灭火点,并对涉事当事人进行现场取证和调查询问。

崇左市秸秆禁烧智能化监控平台实时巡查画面。
经查,某公司工作人员为图作业便利,在城市建成区附近露天焚烧秸秆,距最近居民住宅小区仅400米,现场产生浓烟对周边空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,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以及崇左市江州区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相关规定。江州区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,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,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。当事人表示深刻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,承诺今后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,不再焚烧秸秆。

江州区城乡综合执法管理局执法现场。图源:江州区城乡综合执法局
【法律解读】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一十九条:违反本法规定,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、花草喷洒剧毒、高毒农药,或者露天焚烧秸秆、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。
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三条: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、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、使用明火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。
(三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五条: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(四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条:过失引起火灾,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【行动呼吁】
必须时刻牢记,在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是违法行为。加上焚烧秸秆不仅会释放有毒气体,还会破坏土壤生态,引发火灾、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。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,请自觉遵守禁烧规定,杜绝秸秆、落叶焚烧等违法行为,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,选择秸秆还田、堆肥利用等绿色方式处理。如发现违规焚烧秸秆(甘蔗叶)此类行为,可拨打举报电话12345进行举报。让我们携手行动,坚决抵制露天焚烧行为,共建共享优美生态环境,为子孙后代留住绿水青山!
来源:崇左生态环境
一审一校:农秋妮
二审二校:罗婵
三审三校:罗华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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